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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井夺去幼女生命 |
点击:2671 发布单位:www.shenshuijing.net 发布时间: 2013/7/29 [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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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井夺去幼女生命 深水井,作为农村地区洗衣、浇菜主要的用水渠道,家家户户都有。但是,谁也没有想到,这个在农村举目皆见的惯常设施,竟在众目睽睽之下夺去了一名3岁幼女的生命。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近日在一起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中,认定原告肖某未尽到监护责任是致其3岁幼女坠井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被告王某作为深水井管理人未尽到足够的管理注意义务,导致深水井存有安全隐患,也应当承担事故部分责任。最终判定被告王某方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余由原告肖某自行承担,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04338元。 缘起:深水井夺去幼女生命 原告肖某夫妇从外省来到海门打工,全家5口租住了公司附近的一间小屋,房东是王某。肖某夫妇平时工作繁忙没时间照看自己3岁幼女,由奶奶代为照顾。 房东王某家自行开凿了一口深水井,作为平时做饭、洗衣、浇菜之用。肖某夫妇虽然有自己的自来水管道,但出于经济考虑,也经常到房东家的深水井取水。 这天,在水井旁择菜的奶奶突然听到12岁的孙子对其大喊:“妹妹掉到井里了。”奶奶马上央求邻里帮忙将小女孩救起来,但井口太小,大人进不去。后在邻里帮助下终于用捕鱼的大网将女孩救起,但为时已晚。 争论:谁应当为事故负责 事故发生后,“饮水人”和“挖井人”就幼女的死亡原因和赔偿责任大小产生了巨大分歧,派出所调解不成。原告肖某一纸诉状将房东告上法庭,以房东未对深水井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留有隐患导致其女儿失足落入井中溺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房东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接到诉状的承办法官认为,房东的“管井”责任和房客的“管人”责任的有无和大小,只有实地考察了事发现场,询问了目击群众,查询了当时出警记录才能综合判断。 经过勘验和询问得知,事发当时井沿高度仅为15厘米,井盖并未完全掩盖井口。而事发现场为房东房屋前,距离房客生活区域距离近20米,奶奶择菜地距离井口仅为3米。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监护人不应当将幼儿带至深水井旁玩耍,未尽监护义务和管理人不应当将井沿建造如此之低,且不应不将井盖盖好未尽管理义务展开了激烈的诉辩争论。 定音:责任缺失是坠井主因 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虽经承办法官的耐心引导,原、被告双方仍旧认为幼儿坠井的原因在于对方,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监护或管理责任,调解不成。该案最终当庭宣判,一槌定音。 法庭认为,本案中,幼女在事故发生时正处于活泼好动的时期,其心智发育尚无法达到可以辨认自身行为可能会伤害自己的后果的程度,作为监护人的原告,尤应严加看护,时刻防范。原告夫妇租住被告房屋已达两年之久,非常熟悉被告家周围的环境及设施。原告夫妇因工作需要有时无法看管孩子,但是明知被告家的院子里有水井,而且水井时有不盖盖的现象,应当意识到该水井对其子女的潜在危险。一方加强看护、注意孩子门的行为、活动;另一方面应排查危险、消除隐患。发现盖未盖好,应及时盖好,防患于未然。原告肖某疏忽大意,监护失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被告所打水井井沿高度仅为15厘米,根本不能防止幼儿危险发生,且被告因疏忽大意未将盖子盖好,导致幼儿跌落水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双方均存在过错,导致幼儿死亡,原、被告均应依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分析原、被告的过错责任,被告方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余由原告自行承担,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手记 办案法官认为,在本案中,虽然肖某夫妇的监护责任缺失是造成幼儿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房东王某作为深水井的“打井人”和管理人,打井时完全没有考虑到深水井的潜在危险性,且时而忘记盖好井盖,为广大农村普遍使用深水井者敲响了警钟。但依靠一个个惨痛的“教训”来唤醒农村群众在深水井管理上的安全意识,代价实在太大。有关部门应当对深水井打凿制订一个可行的“安全标准”,才能从制度上保证此类惨剧不再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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